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瀘江檢一部刑訴〔2020〕145號
被告人鄧某某,綽號表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502197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四川龍馬潭人,住江陽區(qū)**號樓**號。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7年被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6年12月15日刑滿釋放?,F(xiàn)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jīng)瀘州市江陽區(qū)公安分局決定,于2020年1月7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13日被瀘州市公安局江陽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瀘州市公安局江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鄧某某向劉某某波出售了10顆麻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劉某某波通過其老婆陳某某的微信向被告人鄧某某支付毒資600元。
2020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鄧某某向劉某某波出售了少量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劉某某波通過其老婆陳某某的微信向被告人鄧某某支付毒資300元。
2020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鄧某某向劉某某波出售了少量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并叫龐某某將毒品送至江陽區(qū)長江生態(tài)園1號樓樓下,公安民警在龐某某和劉某某波交付毒品之前將其抓獲,并從龐某某身上搜查出甲基苯丙胺片劑疑似物0.28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0.16克。劉某某波通過其老婆陳某某的微信向被告人鄧某某支付毒資300元。
另查明,2020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鄧某某在其所居住的江陽區(qū)**號樓**號被公安民警抓獲,當天民警從鄧某某的家中搜查出的甲基苯丙胺片劑疑似物37包,凈重17.63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41包,凈重19.26克。后經(jīng)物證中心鑒定,以上毒品疑似物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違反國家關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規(guī)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本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處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鄧娟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鄧某某現(xiàn)羈押于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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