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孝南檢二部刑訴〔2020〕340號
被告人連祎,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2011984********,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孝感市孝南區(qū)**鎮(zhèn)**。2005?年7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4?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決定強制戒毒兩年,2014?年12?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連祎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2?月22?日20?時許,被告人連祎在被孝感市孝南區(qū)肖港鎮(zhèn)陽光鑫城卡點值勤人員告知須遵守孝感市抗擊新型冠狀肺炎指揮部第17?號令后,仍不顧勸阻,無視執(zhí)勤人員生命安全,駕駛一輛粉紅色轎車(鄂K****2)強行沖關入卡,嚴重違反了孝感市抗擊新型冠病毒指揮部第17?號令。
2?、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連祎在孝感市孝南區(qū)肖港鎮(zhèn)“時尚網吧”上網時,因點外賣付費一事,對“蔡明緯”中餐店送外賣的工作人員吳某某進行毆打。
3?、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連祎見其妻子深夜被一男子(胡某某)開車送回家,在獲知相關信息后,被告人連祎當晚趕至其妻子打過麻將的棋牌室,用腳踢棋牌室大門,威脅、恐嚇棋牌室老板胡某某,隨后又用腳踢胡某某的車門,并在次日對胡某某進行毆打。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連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肖某、吳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證言;3.辨認筆錄;4.被告人連祎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連祎兩年內多次在公共場所鬧事、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連祎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連祎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饒偉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連祎現羈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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