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明檢二部刑訴〔202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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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況 |
被告人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42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福建省明某某,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某某**鎮(zhèn)****路**號,現(xiàn)住福建省明某某**鎮(zhèn)**幢**梯**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明某某公安局變更為取保候審。2020年11月24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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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告知 |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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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見 |
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罪名、證據(jù)、量刑情節(jié)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簽字具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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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機關 |
明某某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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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情況 |
指控事實 |
2020年10月18日23時15分許,被告人連某某飲酒后駕駛三明K0***號兩輪電動車從明某某**局沿**鎮(zhèn)***路往**鎮(zhèn)**路方向行駛,行駛至明某某**鎮(zhèn)***路與明某某**鎮(zhèn)**路交叉路口右轉時,因操作不當,摔倒在路邊。當日23時17分許,明某某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巡邏警察到達現(xiàn)場,23時27分許,明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到達現(xiàn)場,經(jīng)呼氣式酒精測試后,于23時47分,帶被告人連某某到明某某總醫(yī)院抽血備檢。2020年10月20日,經(jīng)福建廣信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連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10.65mg/100mL。2020年10月28日,經(jīng)福建中聯(lián)司法鑒定所鑒定,上述兩輪電動車屬于機動車中的兩輪輕便摩托車。經(jīng)明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查詢,被告人連某某機動車準駕車型為C1。 2020年11月18日,明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連某某上述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非汽車類機動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作出罰款叁佰元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 被告人連某某被現(xiàn)場查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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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險駕駛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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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節(jié) |
血液乙醇含量為210.65mg/100mL、無證駕駛兩輪輕便摩托車、坦白、認罪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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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及量刑建議 |
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判處被告人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叁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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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依據(j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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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饒鳴吉 ?????????????????????????2020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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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連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住福建省明某某**鎮(zhèn)**幢**梯**室,聯(lián)系方式130********(本人)。
?????2.卷宗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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