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開遠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開檢一部刑訴〔2020〕67號
被告人連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021989********,漢族,中專,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彌勒縣,住彌勒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組織賣淫罪,經開遠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開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組織賣淫罪,經開遠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1月4日被開遠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馬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261993********,傣族,初中,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彌勒縣,住彌勒市**鎮(zhèn)**村委會**村**號。2008年2月19日,因犯搶劫罪被開遠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2010年11月11日,因犯盜竊罪被開遠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于2011年6月1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組織賣淫罪,經開遠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開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組織賣淫罪,經開遠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1月4日被開遠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劉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261998********,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彌勒縣,住彌勒市**鎮(zhèn)**村委會**村**號,因涉嫌組織賣淫罪,經開遠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開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組織賣淫罪,經開遠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1月4日被開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紅河州開遠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連某某、王某某、劉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3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連某某、王某某、劉某某、李某某(未滿16周歲)糾集林某某、魏某某、張某某等賣淫女以集中住宿、外出請假等方式組織賣淫女在開遠市內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連某某、王某某與嫖客談好賣淫時間、地點及價格后,用王某某的云******號起亞牌轎車及連某某租借的云******號汽車將賣淫女送至約定的賓館內從事賣淫活動,收取賣淫款后提取賣淫款提成。被告人劉某某、李某某負責管理、看管、運送賣淫女。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刑事判決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林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連某某、王某某、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及照片、現場辨認筆錄及照片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連某某、王某某、劉某某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涉嫌組織賣淫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開遠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麗萍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連某某、王某某、劉某某現羈押于開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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