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一部刑訴〔2020〕59號
被告人達某某,男性,1982年6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104198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qū),住西固區(qū)**村**號**室,農(nóng)民。2003年2月28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永靖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8月3日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甘肅省永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達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達某某酒后駕駛甘A*C***小型普通客車沿北濱河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鴻瑞馨苑小區(qū)斑馬線路段時,將由南向北在斑馬線行走的陳某某撞倒,致陳某某受傷。后達某某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經(jīng)甘肅方圓司法鑒定所鑒定,達明的血液酒精平均含量為108.27mg/100ml。經(jīng)永靖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診斷證明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黨某某等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達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
6.勘驗、檢查等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達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達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達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永靖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杜虎煒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達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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