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檢公訴刑訴〔2019〕361號
被告人邊某甲,曾用名邊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28221989********,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五原縣**鎮(zhèn)**村**社**號,現住臨河區(qū)**鄉(xiāng)**社,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臨河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臨河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巴彥淖爾市臨河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邊某甲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11月12日已經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8月12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0月12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邊某甲從手機微信上購買了大約三百多支去根劑(4-氯苯氧乙酸鈉)。從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2月17日,邊某甲在自己擔任負責人的臨河區(qū)**豆芽加工廠生產的黃豆瓣中摻入4-氯苯氧乙酸鈉,并進行銷售。邊某甲平均每日生產黃豆瓣200斤左右,以每斤0.8元銷售150斤左右,共生產銷售黃豆瓣37天,共計賣出5550斤黃豆瓣,銷售得款4440元。2019年1月14日早上,史某甲從臨河區(qū)**豆芽加工廠以每斤1.8元購進了40斤黃豆瓣,在杭錦后旗陜壩鎮(zhèn)史某乙蔬菜店經銷。杭錦后旗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陜壩鎮(zhèn)史某乙蔬菜店經銷的臨河區(qū)**豆芽加工廠生產的豆芽進行監(jiān)督抽檢,經內蒙古譜尼測試技術有限公司檢驗,該豆芽含有4-氯苯氧乙酸鈉。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農業(yè)部、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規(guī)定,生產者不得在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豆芽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的豆芽。被告人邊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證人史某甲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邊某甲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等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邊某甲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邊某甲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告人邊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曉嵐
2019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邊某甲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span>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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