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肥檢刑訴〔2020〕569號
被告人辜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124197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安徽省全椒縣**鎮(zhèn)**村**組**號,住肥東縣**鎮(zhèn)**大廈**座**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肥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肥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辜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2時許,被告人辜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皖******號小型轎車,沿肥東縣包公大道由西向東行駛到**路**附近,被民警查獲。2019年9月3日,經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辜某某當時血樣中酒精含量為120.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到案經過、查詢證明、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證復印件等書證;2.證人方某某、司某某、王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辜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辜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辜某某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肥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項良誠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辜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其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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