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齊龍檢一部刑訴〔2020〕160號
被告人車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3821987********,漢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黨員,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村**組(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組)。2020年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齊齊哈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車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382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大街**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20年1月29日因涉嫌包庇罪被齊齊哈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齊齊哈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車某乙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8時許,被告人車某甲酒后駕駛黑B****9號輕型貨車,沿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嵩山街由北向南行駛至騰飛路交叉路口北側時,與被害人吳某某(男、55歲)駕駛的邦德牌二輪電動車相撞,被害人吳某某當場死亡,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車某甲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車某乙到事故現場頂替自已肇事,后被告人車某甲離開事故現場。
經偵查,被告人車某甲于2020年1月29日到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交警大隊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車某乙于2020年1月28日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兩份、抓獲經過、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公安機關技術偵察部門通話數據清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
2.證人徐某某、羅某某、賈某某、王某某、張某某等7人的證言;
3.被告人車某甲、被告人車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4.齊齊哈爾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檢驗報告兩份、齊齊哈爾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一份、黑龍江省大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書兩份;
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察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車某甲、車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車某甲駕駛酒后機動車輛發(fā)生事故,致人一人死亡,案發(fā)后逃離現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車某甲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車某乙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車某乙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恩珠
?2020年6月28日
????????????????????????????????????
附:
1.被告人車某甲、被告人車某乙在居住地處所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二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