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青李滄檢一部刑訴〔2020〕125號
被告人車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2121976********,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經(jīng)商,戶籍所在地青島市城陽區(qū)**村**號**,住青島市市北區(qū)**路**號**單元**戶。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車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間,被告人車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擔任“**”游戲軟件代理,并召集楊某某、逄某某等三十余人進入群名為“**”的微信群中,利用“**”游戲軟件進行賭博,并以向參賭人員轉(zhuǎn)賣“**”游戲軟件房卡的方式營利。經(jīng)審計,車某某共計轉(zhuǎn)賣“**”游戲軟件房卡48021張,獲利人民幣26972.12元。
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發(fā)破案經(jīng)過、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勘驗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及戶籍證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車某某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因其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豐吉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車某某現(xiàn)羈押于青島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共計一百四十一頁;
3、11.29網(wǎng)絡賭博案專項審計報告一份;
4、補充材料三頁;
5、證人名單一份;
6、《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7、《量刑建議書》一份;
8、光盤兩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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