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岷檢一部刑訴〔2019〕65號
被告人路某某,綽號張六子、雷震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4291994********,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定西市岷縣,住岷縣**鎮(zhèn)**村**號,2018年9月28日因犯盜竊罪被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2018年11月6日刑滿釋放;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岷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解除取保候?qū)彛?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肅省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盜竊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路某某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2月13日岷縣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路某某家中大衣柜與墻壁夾縫中查獲自制火槍一支,經(jīng)鑒定,該槍支為前裝式火藥槍,具有殺傷力。路某某到案后對自己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9年6月26日6時許,被告人路某某幫助朋友舒某某找了民工去舒某某家地里干活,路某某趁舒某某和民工在地里干活的時間,盜取舒某某車內(nèi)扶手箱里放的現(xiàn)金人民幣5600元后逃跑。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路某某被岷縣公安局抓獲。被告人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證據(jù)保全清單、歸案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等書證;
2.證人包某某、呂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舒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
6.辨認、提取等筆錄;
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路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的前裝藥式火藥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和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路某某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路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至5000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管制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岷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燕??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路愛科現(xiàn)羈押于甘肅省岷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證人名單、換押證、《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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