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舒檢一部刑訴〔2020〕146號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人,公民身份號碼3403211989********,漢族,初中文化,機動車駕駛員(持A2證),住蚌埠市**區(qū)**鎮(zhèn)**村**號。被告人路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彛?/span>10月28日經(jīng)本院決定,由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6時許,被告人路某某駕駛皖**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舒某某境內(nèi)**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處,碰撞前方由東向西橫過公路的陶某某,致其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同年1月21日,舒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路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路某某撥打了110、120電話,并于事故現(xiàn)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2020年1月13日,路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其行為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胡某某、陶某甲、楊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5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6舒某某公安局調(diào)取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路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路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謝??蕾
?檢察官助理?程亞婷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路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谄渥√帲?/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電子卷宗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