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辰檢公訴刑訴〔2018〕588號
被告人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5271968********,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邢臺市**縣,住**鎮(zhèn)**物流園,2018年9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8時45分,被告人路某某駕駛制動性能不符合技術標準的冀T****2號福田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冀A***1重型平板半掛車沿山深公路第二條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經過天津市北辰區(qū)山深公路**村口處,未按交通信號燈規(guī)定行駛與劉某某駕駛的輕型貨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劉某某死亡。2018年9月6日,北辰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意見書認定,路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楊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趙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村委會不承擔事故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路某某人員詳細信息表等書證;2.證人沈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等筆錄;6.案發(fā)現場視頻監(jiān)控錄像。
本院認為,被告人路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穎
2018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現羈押于天津市北辰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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