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
被告人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1811979********,漢族,大專文化,出生地河南省鞏義市,戶籍所在地及住址為河南省鞏義市**鎮(zhèn)**村**街**號。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監(jiān)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經監(jiān)利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監(jiān)利縣公安局執(zhí)行。同年11月23日被監(jiān)利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7年11月22日被監(jiān)利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監(jiān)利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罪,于2018年1月4日向監(jiān)利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于同年3月22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二次,因案件重大、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以來,被告人趙某某先后注冊成立貴州上匠傳說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賓之郎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仿照宜賓五糧液生態(tài)釀酒有限公司“歪嘴”酒,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賴茅”酒,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郎”酒生產歪嘴上匠酒、賴茅酒、歪嘴郎酒等產品并予以銷售,合計金額為354675元,其中銷售至湖南長沙、湖北監(jiān)利及武漢等地的歪嘴上匠酒金額為73932元,銷售至廣東饒平、江西贛州等地的賴茅酒金額為225500元,銷售至湖南長沙的歪嘴郎酒金額為55243元。
經鑒定,貴州上匠傳說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歪嘴上匠酒、賴茅酒,四川賓之郎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歪嘴郎酒均系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營業(yè)執(zhí)照、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2.證人郭某某、聶某某、彭某某等人證言;3.勘驗、搜查筆錄;4.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5.現場錄像;6.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余豐泳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被監(jiān)視居??;
2.案卷材料10冊,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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