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南檢三部刑訴〔2020〕604號
被告人趙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061979********,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天津市紅橋區(qū)**路**樓**號樓**號,現住河北省棗強縣**鎮(zhèn)**村。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F在居住地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7月4日補查重報。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1年末,被告人趙某在并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以自有公司急需資金周轉為名,并許以月5%的高息為誘餌,經付某甲介紹與被害人付某乙相識,后趙某采取先以短期小額借款后并歸還的方法騙取被害人信任。經多次借款后,于2012年3月28日,趙某與被害人在天津市南開區(qū)**道**園**樓被害人家中簽訂《借款合約》,趙某以其母親于某某名下位于天津市紅橋區(qū)**路**樓**號樓**號的房產作為抵押,并出具了《授權委托書》,借款57萬,月息5%,期限一年。后趙某將所借錢款用于歸還個人債務和揮霍,部分用于公司經營。期間因有人到于某某住處要賬,其又發(fā)現趙某所謂要回的房屋產權證系偽造,遂補辦房屋產權證后于2012年8月22日以104萬元將抵押房產變賣,后于某某將絕大部分賣房款交給趙某用于歸還債務,但趙某未歸還被害人欠款,后逃逸。被告人趙某于2012年5月到2012年8月間,共計歸還被害人10.65萬元。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趙某在藏匿地河北省棗強縣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借款合約、授權委托書、房產證、公安機關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其他書證材料等;
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于某某、付某甲、付某丙、楊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付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趙某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俊海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趙某現在居住地候審;
2、隨案移送卷宗三冊,起訴書八份,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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