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歷城檢三部刑訴〔2021〕1號
被告人趙某1,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1121985********,漢族,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住山東省濟南市南山區(qū)*村*號。2019年7月19日被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為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濟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25日,經我院決定濟南市南部山區(qū)公安分局于2021年1月26日對犯罪嫌疑人趙某1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濟南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趙某1非中共黨員,非人大代表,非政協委員。
被告人趙某2,曾用名趙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4021988********,漢族,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qū)*村*號,住山東省濟南市南山區(qū)*村。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濟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區(qū)分局取保候審。被告人趙某某非中共黨員,非人大代表,非政協委員。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1、趙某2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詢問了相關證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晚10時許,被告人趙某1在濟南市南山區(qū)某地,與酒后駕車途經該地的被害人王某某因瑣事發(fā)生口角,被告人趙某1為達到使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王某某受到交警查處目的,指使被告人趙某2駕駛車牌為魯******的白色捷達轎車,碰撞王某某停放在坡道上的車牌為魯******白色豐田越野車,被告人趙某2開車實施了碰撞行為,造成王某某所開車輛受損的結果。碰撞結果發(fā)生后,被告人趙某1撥打交通事故報警電話,謊稱發(fā)生交通事故,并向交警舉報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后經濟南市價格鑒定中心認證,車牌為魯******的白色豐田越野車因碰撞受損價值8061元。被告人趙某1、趙某2犯罪后自動歸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情況說明、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社區(qū)矯正材料及有無違法犯罪經歷證明、抓獲經過、賠償手續(xù)、王某某提供的案發(fā)現場其用本人手機拍攝的兩車相撞前后的照片、南山交警大隊事故中隊案件移交表及相關材料。
2.證人證言:證人馬某某的證人證言、證人馬某2的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的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的證人證言、證人馬某3的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和自述材料。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趙某1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趙某2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濟南市公安局交通物價鑒定所(濟)公(交)鑒(化)字【2020】**號檢驗報告、山東交通學院司法鑒定中心【2020】交鑒字第**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濟南市價格認證中心濟價認定(2020)**號價格結論書。
6.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等筆錄:南山事故中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
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被告人趙某1提供的案發(fā)當晚其工地工人用手機拍攝的視頻光盤兩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趙某1、趙某2對所認定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1指使被告人趙某2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二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1年2月7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