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伊檢四組刑訴〔2020〕279號
被告人趙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4221986********,滿族,小學文化,通化市**勞務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撫順市新賓滿族自治縣,住遼寧省撫順市新賓滿族自治縣**村。2003年因搶劫罪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罰金3000元;2014年7月2日因故意傷害被新賓滿族自治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罰款500元;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詐騙罪被伊通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伊通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伊通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趙某甲系通化市**勞務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與伊通滿族自治縣**信息咨詢服務部(以下簡稱“服務部”)負責人孫某某在沈陽市勞務推廣會上相識,并通過微信建立聯系。2019年7月,孫某某看見趙某甲發(fā)微信朋友圈辦理澳大利亞、瑞典出國勞務簽證等信息后,孫某某考察了趙某甲的公司,而且趙某甲謊稱能辦理出國勞務的相關手續(xù),并承諾簽證辦不下來,全額退款,孫某某負責尋找想出國務工人員,二人便開始合作。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間,申請外出務工人員武某某、趙某乙、鄒某某、王某某等29人在孫某某的服務部簽訂了合同,孫某某將收取的85萬元費用分多次,以匯款、現金的方式支付給趙某甲,經查,趙某甲未辦理過任何外出勞務相關手續(xù),并將騙取的錢款用于償還債務、網絡賭博及個人揮霍。2020年6月18日,趙某甲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收據、匯款金額憑證、合同、情況說明、證明、銀行卡流水、入賬匯款業(yè)務憑單、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個人違法行為查詢單、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武某某、趙某乙、鄒某某、王某某、閆某某等29名被害人陳述;3.被告人趙某甲供述與辯解;4.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光盤一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趙某甲具有搶劫前科以及故意傷害的劣跡,無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具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其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波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在羈押伊通滿族自治縣看守所;
2.刑事偵查卷宗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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