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和檢一部刑訴〔2020〕149號
被告人趙某甲(曾用名:趙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8221958********,漢族,小學文化,退休人員,現(xiàn)住本市和平區(qū)**路**樓**門**號(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郯城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3時許,被告人趙某甲途經(jīng)本市和平區(qū)成都道70號DEAL鞋店門前,趁被害人吳某某飲酒后躺臥于便道熟睡之機,盜竊其手中金色iphoneXS?MAX手機一部(經(jīng)估價,價值人民幣3960元),后逃離現(xiàn)場。
經(jīng)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于2020年11月11日將被告人趙某甲抓獲。贓物被被告人趙某甲郵寄至其長女王某某處,后遺失。
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甲親屬代其賠償被害人吳某某人民幣5000元,獲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
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
3、110接警記錄單、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材料、刑事和解協(xié)議書等書證;
4、價格認定結論書;?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
6、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
7、被告人趙某甲的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盜竊公私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甲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旭
檢察官助理:李乃晨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趙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512206****。
2、偵查卷二冊(附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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