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陽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陽檢一部刑訴〔2020〕27號
被告人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2227198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務農,住山西省忻州市寧武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陽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陽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0時許,被告人趙某甲在陽城縣町店鎮(zhèn)義城煤礦風井口工地宿舍內,趁工友張某某外出之機,利用之前幫張轉錢時獲取張的微信****,將張手機微信上的5000元錢轉入自己的微信****,后將轉賬記錄刪除。贓款已追退。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趙某甲到陽城縣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證人趙某乙證言;
3.被害人張某某陳述;
4.被告人趙某甲供述與辯解 ;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
6.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甲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西省陽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晉陽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趙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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