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溪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蘭檢二部刑訴〔2020〕496號
被告人趙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7********,漢族,文化程度小學,農民,戶籍所在地浙江省蘭溪市,住浙江省蘭溪市靈洞鄉(xiāng)***村**28號。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蘭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蘭溪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趙某甲酒后駕駛無號牌星月神電動三輪車,從蘭溪市靈洞鄉(xiāng)章宅村到靈洞鄉(xiāng)耕頭畈行政村隔瀆自然村,沿金蘭北線從蘭溪往金華方向行駛,途中搭乘趙某已、金某某兩人。16時51分,途經金蘭北線18km+190m蘭溪市靈洞鄉(xiāng)立馬加油站路段時,與鮑某某駕駛號牌為浙G*****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趙某甲及乘坐人趙某已、金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趙某甲所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屬機動車范疇,經抽血檢測,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2毫克/100毫升。
蘭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趙某甲、鮑某某負事故的對等責任,趙某乙、金某某無責任。
經蘭溪市公安司法中心鑒定,被害人趙某乙左肩部傷勢構成輕傷二級;被害人金某某的傷勢構成一處重傷二級、三處輕傷一級、四處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查獲經過、門診病歷、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提取血樣登記表、通知家屬記錄、車輛照片資料、酒后駕車違法前科查詢記錄、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責令消除違法狀態(tài)通知書、機動車盜搶信息查詢記錄、上牌記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信息等;
2.??證人證言:證人鮑某某證言;
3.??被害人趙某乙、金某某;
4.??被告人趙某甲的陳述;
5.??鑒定意見:鑒定委托書、蘭溪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被檢驗人操作檢驗照片、鑒定人鑒定機構資格證書、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鑒定委托書、鑒定意見書、浙江省產品質量鑒定組織單位備案證書、全國學會專業(yè)技術人員專業(yè)水平評價證書、被鑒定車輛照片、檢驗鑒定結論告知書、鑒定人資格證書;
6.??視頻資料、電子數據:視頻資料調到登記表、視頻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對等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蘭溪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宏偉
檢察官助理:陳瑩
(院?。?/span>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1.被告人趙某甲現取保候審在家。
2.視頻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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