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趙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7211999********,漢族,初中畢業(yè),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鄉(xiāng)市鳳泉區(qū)**鎮(zhèn)**村**號,現住河南省新鄉(xiāng)市鳳泉區(qū)**鎮(zhèn)**村**號,群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7日經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新鄉(xiāng)市公安局大塊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新鄉(xiāng)市公安局大塊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時30分許,被告人趙某甲酒后駕駛豫GF****號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新鄉(xiāng)市鳳泉區(qū)新秀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新鄉(xiāng)市鳳泉區(qū)新秀路恒基化工廠門口處,與沿新秀路由西向東未按右側通行的趙某乙駕駛的豫GE****號牌陜汽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新鄉(xiāng)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人趙某甲承擔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趙某乙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經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告人趙某甲送檢靜脈血液中乙醇定量檢測結果為175.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違法犯罪查詢記錄、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現場圖、現場照片、122接處警綜合記錄單、120急救指揮中心證明、血樣提取登記表、乙醇送檢專用物證袋、歸案情況說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趙某乙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趙某甲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事故車輛技術檢驗意見書;
5.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鄉(xiāng)市鳳泉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張蓬勃
檢察官助理:王 珂
附件:
1.被告人趙某甲現取保候審于河南省新鄉(xiāng)市鳳泉區(qū)**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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