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長垣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長檢二部刑訴〔2020〕214號
被告人趙某甲,曾用名趙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7281996********,漢族,中專畢業(yè),居民家庭戶口,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長垣市,住長垣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長垣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長垣市公安局取保候?qū)?,?020年8月7日被長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經(jīng)長垣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8月21日被長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長垣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寧喬姬、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4時50分許,被告人趙某甲醉酒(154.96mg/100ml)駕駛豫G*****號牌小型普通客車,載著段某某、王某某、邵某某,沿長垣市博愛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期西門口處時,撞住李某某停在機動車道內(nèi)的豫N*****/豫N****掛重型半掛牽引車,造成段某某、王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邵某某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和趙某甲隨救護車到達宏力醫(yī)院,后趙某甲從醫(yī)院離開。當(dāng)天上午趙某甲到長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經(jīng)鑒定,段某某心臟破裂,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王某某肺破裂須手術(shù)治療,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2020年1月3日,長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趙某甲承擔(dān)事故主要責(zé)任,李某某承擔(dān)次要責(zé)任。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趙某甲與被害人王某某、段某某達成和解,賠償王某某各項費用20萬元(不包括已支付費用),賠償段某某各項費用35萬元(不包括已支付費用),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趙某甲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邵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等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王某某、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趙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河南新醫(yī)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長垣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書、陜西中正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6.?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
7.?視聽資料:110接處警錄音、**火鍋門前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二人重傷,且承擔(dān)事故的主要責(zé)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趙某甲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趙某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趙某甲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垣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麗君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趙某甲現(xiàn)在羈押于長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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