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陽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牡陽檢一部刑訴〔2020〕53號
被告人趙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521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成都市雙流區(qū)**期**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陽市邵東縣公安局)。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開設賭場被原牡丹江市公安局華電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經(jīng)本院以涉嫌開設賭場罪批準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陽明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趙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5211995********,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yè),住成都市雙流區(qū)**期**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陽市邵東縣公安局)。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開設賭場被原牡丹江市公安局華電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經(jīng)本院以涉嫌開設賭場罪批準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陽明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5211995********,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成都市雙流區(qū)**期**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陽市邵東縣公安局)。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開設賭場被原牡丹江市公安局華電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經(jīng)本院以涉嫌開設賭場罪批準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陽明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陽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劉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審查后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同年8月21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間,被告人趙某甲聽從黃某某(另案處理)的安排先后在緬甸**賭場、緬甸**賭場從事資金支付結算工作,并為賭場提供銀行卡17張用于賭場與賭客之間周轉賭資。趙某甲在賭場工作期間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1.8萬元。
2.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聽從黃某某的安排先后在緬甸**賭場、緬甸**賭場、緬甸**賭場從事資金支付結算工作,并為賭場提供銀行卡9張用于賭場與賭客之間周轉賭資。劉某某在賭場工作期間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5.5萬元。
3.2019年6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趙某乙聽從黃某某的安排在緬甸**賭場從事資金支付結算工作。趙某乙在賭場工作期間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23332元。
經(jīng)偵查,被告人趙某甲、劉某某、趙某乙于2019年12月26日在成都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抓獲經(jīng)過、銀行流水、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扣押清單等;
2.證人張某甲、黃某某、張某乙等人的陳述;
3.被告人趙某甲、劉某某、趙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
5.遠程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甲、劉某某、趙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乙為賭博網(wǎng)站周轉賭資;被告人趙某甲、劉某某為賭博網(wǎng)站提供銀行卡、周轉賭資,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趙某甲、劉某某、趙某乙系從犯,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趙某甲、劉某某、趙某乙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趙某甲、劉某某、趙某乙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牡丹江市陽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冬冬
????????????????????????????????????????王??瑩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趙某甲、劉某某、趙某乙現(xiàn)羈押于牡丹江市看守所;
2.?訴訟卷宗1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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