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簡易)
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嶗山檢一部刑訴〔2020〕180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051956********,漢族,大專文化程度,退休人員,暫住青島市嶗山區(qū)**單元***戶(戶籍地青島市市南區(qū)**路**號**單元***戶)。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26因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趙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14時許,在青島嶗山區(qū)**單元***戶的暫住處,被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民警從其客廳茶幾抽屜內查獲白色晶體1包,重13.1克;從放于沙發(fā)的棕色手包內查獲白色晶體1包、紅色藥片3個,重分別為4克、0.11克。
毒品檢驗報告:從趙某某處查獲的白色晶體、紅色藥片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發(fā)破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稱量筆錄及照片、取樣筆錄、情況說明、毒品入庫清單、電話查詢記錄、人口信息等書證,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檢查筆錄,毒品檢驗報告,搜查錄像、稱重錄像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焦文澤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暫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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