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竹檢刑訴〔2020〕22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6221980********,漢族,??莆幕潭?,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綿竹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綿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綿竹市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綿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綿竹市公安局偵查人員在趙某某位于綿竹市**鎮(zhèn)**村**組的家中查獲一支為“禿鷹”樣式氣槍和一支為“捷克板球”樣式氣槍,并將兩支氣槍依法予以扣押,后經(jīng)鑒定,兩支氣槍均被認定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筆錄等書證;證人陽某某、羅某某的證言;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槍支、彈藥鑒定書;現(xiàn)場辨認筆錄、現(xiàn)場照片、檢查筆錄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趙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宣告緩刑。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建議對被告人趙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綿竹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段厚俊
???????????????????????????檢察官助理??張??丹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四川省綿竹市**鎮(zhèn)**村**組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