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3211985********,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興義市,住興義市**街道辦**租房。因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興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準逮捕,于2019年9月23日被興義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興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份期間,被告人趙某某從**網(wǎng)購平臺手機APP上購買“無縫鋼管”、“精密鋼珠”等槍支、彈藥零部件,并從興義市云南路一五金店購買一把射釘槍和一盒射釘彈。趙某某將以上槍支、彈藥零部件帶回倉更老家,將射釘槍改裝成火藥槍用于打鳥。案發(fā)后趙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主動將其非法制造的火藥槍上交至公安機關(guān)。經(jīng)鑒定,趙某某改造的火藥槍以火藥燃燒為動力的槍支,能正常進行擊發(f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單;
2.書證: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網(wǎng)購截圖等;
3.證人證言:袁某某、林某某等6人的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鑒定文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趙某某違反國家槍支管理法,未經(jīng)批準,私自購買無縫鋼管、鋼珠、射釘槍、射釘彈,對射釘槍進行改裝為以火藥燃燒為動力,比動能為218.32焦耳/平方厘米的槍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制造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趙某某在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主動上交槍支,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綜合上述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適用緩刑。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黃波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span>興義市**鎮(zhèn)**村**組,聯(lián)系電話151173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隨案移送起訴書8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證據(jù)開示清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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