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臨蘭檢職檢刑訴〔2019〕72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28011957********,漢族,大專文化,中國農工民主黨黨員,山東省臨沂市人,執(zhí)業(yè)醫(yī)生,住臨沂市蘭山區(qū)**十里**號。2018年8月2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銷售假藥罪,于2018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補充偵查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自2014年12月至2017年9月間,被告人趙某某明知產品包裝批號與注冊批號不符,仍先后四次從高某某東、張某某(另案處理)處以5630元的價格購進“鼻炎靈滴鼻液”2500支,在其經營的位于臨沂市蘭山區(qū)**街道**小區(qū)**街的醫(yī)務室向外銷售牟利。經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其銷售的博暢鼻炎靈滴鼻液系假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蔣某某、高某某的證言;同案犯高某某、張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生產、銷售假藥,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杜家田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家中。
2、偵查卷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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