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橋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市檢檢一刑訴〔2020〕176號
被告人趙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8211968********,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人員,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石橋市,住大石橋市**街道**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大石橋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大石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24日被大石橋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橋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趙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5時許,被告人趙某某在大石橋市**街道**小區(qū)**號樓**單元**室的家中,以人民幣200元的價格向吸毒人員丁某某販賣甲基笨丙胺(冰毒)約0.15克。??
2019年10月21日12時許,趙某某再次在家中,以人民幣200元的價格向丁某某販賣甲基笨丙胺(冰毒)0.15克,并被當場查獲。案發(fā)當天,公安民警在趙某某家中搜查出其用于販賣而非法持有的甲基笨丙胺(冰毒)40小袋,共重5.35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丁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石橋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
檢察官助理:***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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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羈押于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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