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224041991********,朝鮮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琿春市**鄉(xiāng)**村**組,暫住琿春市**街**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4月16日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琿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趙某某虛構其朋友在韓國銷售口罩事實和冒充韓國朋友等手段欺騙被害人李某某之后,以購買口罩為由誘騙被害人李某某微信轉款。被告人趙某某兩次騙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幣13250元。
被告人趙某某系自動投案。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已賠償給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幣132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破案經過、戶籍證明;
2.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及其它書證;
3.證人王某某、吳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趙某某供述與辯解;
6.視聽資料;
7.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截圖。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金光珍
(院?。?/span>
(此頁無正文)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在居住地取保候審。
2移送偵查卷宗二冊。
3移送作案工具手機一部。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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