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皋蘭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皋檢一部刑訴〔2020〕69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漢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1211994********,大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蘭州市永登縣,現(xiàn)住永登縣**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9日被甘肅省皋蘭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9月10日被我院決定逮捕。因患有疾病無法送押,于2020年9月11日被我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甘肅省皋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趙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趙某某自稱“林某某”,冒充建設(shè)銀行**支行女性工作人員,通過陌陌平臺添加被害人張某某為陌陌好友,后雙方互相添加為微信好友。雙方在微信聊天過程中,被告人趙某某以缺少生活費、家人生病等,向被害人張某某借款為由,騙取被害人張某某1800元。
2、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趙某某自稱“林某某”,冒充建設(shè)銀行**支行女性工作人員,通過陌陌平臺添加被害人楊某某為陌陌好友,后雙方互相添加為微信好友。雙方在微信聊天過程中,被告人趙某某以回老家缺少路費,向被害人楊某某借款為由,騙取被害人楊某某借款1000元。
3、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趙某某自稱“林某某”,冒充建設(shè)銀行**支行女性工作人員,通過陌陌平臺添加被害人萬某某為陌陌好友,后雙方互相添加為微信好友。2019年8月30日、9月11日、9月15日,被告人趙某某以交房租、缺少生活費、購買化妝品等,向被害人萬某某借款為由,騙取被害人萬某某1300元。
4、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趙某某自稱“林某某”,冒充蘭州**健身房女性健身教練,通過陌陌平臺添加被害人吳某某為陌陌好友,后雙方互相添加為微信好友。雙方在微信聊天過程中,被告人趙某某以給家人買禮物缺錢,向被害人吳某某借款為由,騙取被害人吳某某借款1400元。
5、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趙某某自稱“林某某”,冒充蘭州**健身房女性健身教練,通過陌陌平臺添加被害人龍某某為陌陌好友,后雙方互相添加為微信好友。雙方在微信聊天過程中,被告人趙某某以缺少生活費,向被害人龍某某借款為由,騙取被害人龍某某345元。
6、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趙某某自稱“林某某”,冒充建設(shè)銀行**支行女性工作人員,通過陌陌平臺添加被害人祁某某為陌陌好友,后雙方互相添加為微信好友。雙方在微信聊天過程中,被告人趙某某以給朋友過生日,向被害人祁某某借款為由,騙取被害人祁某某1500元。
7、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趙某某自稱“林某某”,冒充建設(shè)銀行**支行女性工作人員,通過陌陌平臺添加被害人殷某某為陌陌好友,后雙方互相添加為微信好友。雙方在微信聊天過程中,被告人趙某某以還房貸、還信用卡,向被害人殷某某借款為由,騙取被害人殷某某5700元。
8、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趙某某自稱“林某某”,冒充建設(shè)銀行**支行女性工作人員,通過陌陌平臺添加被害人呂某某為陌陌好友,后雙方互相添加為微信好友。雙方在微信聊天過程中,被告人趙某某以購買情侶鞋為由,騙取被害人呂某某1000元,以弟弟缺少生活費向被害人呂某某借款為由,騙取被害人呂某某600元。
9、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趙某某冒充女性,通過陌陌平臺添加被害人王某甲為陌陌好友,后雙方互相添加為微信好友。2019年12月9日、12月10日,被告人趙某某以還車貸、購買禮品向被害人王某甲借款為由,騙取被害人王某甲1130元。
10、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趙某某自稱“林某某”,冒充建設(shè)銀行**支行女性工作人員,通過陌陌平臺添加被害人劉某某為陌陌好友,后雙方互相添加為微信好友。雙方在微信聊天過程中,被害人趙某某以生病、購買理財產(chǎn)品等向被害人劉某某借款為由,騙取被害人劉某某1570元。
11、2020年1月31日,被害人王某乙通過一個游戲群聊添加被告人趙某某為微信好友。在聊天過程中,被告人趙某某自稱“林某某”,是建設(shè)銀行**支行女性工作人員,雙方在微信聊天過程中建立戀愛關(guān)系,后被告人趙某某以購買情侶鞋、購買手機等為由,騙取被害人王某乙6414元。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家屬積極向被害人王某乙退賠6400元。
12、2020年1月29日,被害人王某丙通過一個游戲群聊添加被告人趙某某的微信。雙方在聊天過程中,被害人趙某某自稱“林某某”,并以交納感情押金、購買情侶鞋、缺少生活費為由,騙取被害人王某丙348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家屬積極向被害人王某丙退賠35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網(wǎng)絡(luò)上利用虛假身份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實施詐騙,數(shù)額較大,達27239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案發(fā)后,積極退賠部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酌情可以從輕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皋蘭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永忠
檢察官助理:魏巍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永登縣**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家中監(jiān)視居住;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180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隨案移送清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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