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鎮(zhèn)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甬鎮(zhèn)檢刑訴〔2020〕1260號
被告人趙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2111971********,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寧波市鎮(zhèn)海區(qū)**街道**路**號,現住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qū)**幢**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寧波市公安局鎮(zhèn)海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鎮(zhèn)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趙某某在鎮(zhèn)海區(qū)蛟川街道世貿廣場樓下的肯德基店內,謊稱自己有辦法幫助被害人姬某某處理重型倉柵式貨車的12分違章記錄,但需姬某某支付人民幣14000元的費用,姬某某信以為真,先后四次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共計支付趙某某人民幣14000元,趙某某將上述款項用作償還自身債務和生活開支。后因12分違章記錄未能處理,姬某某多次向趙某某要求退還上述款項,2019年10月13日,趙某某于上述肯德基店內通過微信轉賬方式退還姬某某人民幣2000元,后姬某某當場報警,在民警的要求下,被告人趙某某至同年11月8日又先后四次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共計退還姬某某人民幣5000元,后不再還款。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趙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獲。次日,其家屬代為退還被害人人民幣7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車輛信息、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扣押發(fā)還清單、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網上借款明細及轉賬記錄、民事判決書等;
2.被害人姬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
4.刑事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寧波市鎮(zhèn)海區(qū)人民法院
。
檢察官:吳奕華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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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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