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德檢一部刑訴〔2020〕140號
被告人趙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831997********,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鎮(zhèn)**村**組,現住德惠市**號樓**單元**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間,被告人趙某某以與被害人邢某某處對象為由,以裝修房子缺錢,過彩禮,買衣物、飾品為借口,累計騙取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幣29990元。案發(fā)后,被害人邢某某報案,被告人趙鳳于2020年1月3日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與被害人邢某某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實際履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公民戶籍信息證明、到案經過、微信轉賬記錄截圖、諒解協議書等;
2證人付某某、孫某某等人證言;
3被害人邢某某陳述;
4被告人趙某某供述與辯解;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志清
(院?。?/span>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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