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烏新檢一部刑訴〔2020〕81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501031986********,漢族,初中文化,銷售經理,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qū),住本市沙依巴克區(qū)**街**號**號樓**單元**號。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詐騙罪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新市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烏魯木齊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新市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趙某某在**有限公司擔任市場部經理期間,在本市新市區(qū)**路**號**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有限公司,謊稱與**公司談成了團購福利大單,11月25日將一份虛假合同交給被害人潘某某,12月10日以給領導送紅包為由,騙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幣5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有限公司合同書、會員充值卡采購合同、**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付款審批單、到案經過、常口信息、報案材料等;
2被害人潘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人民幣500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鑒于被告人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黎明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本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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