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132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7271995********,漢族,專科文化,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平涼市靜寧縣**鎮(zhèn)**村**組**號,住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盜竊罪,經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決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經本院無逮捕必要不批準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趙某某通過網上交友軟件結識被害人張某某,6月25日兩人在被害人張某某位于本市新城區(qū)恒大嘉里公館**家中吃飯后留宿,次日凌晨,被告人趙某某使用被害人張某某手機分兩次將被害人張某某手機微信中人民幣5000元轉賬至其微信錢包后逃離現(xiàn)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報案材料、公安機關受理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2、被害人陳述;3、現(xiàn)場指認筆錄、辨認記錄及照片、提取記錄及微信截圖;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虎城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二冊;
3、光盤一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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