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保蓮檢一部刑訴〔2020〕869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251994********,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同捕前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qū)**鎮(zhèn)**村**區(qū)**號。2016年3月16日因犯盜竊罪,被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2016年10月10日因犯盜竊罪,被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被告人趙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蓮池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現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蓮池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4時許,被告人趙某某在保定市蓮池區(qū)**小區(qū)底商**網吧二樓,趁被害人劉某某睡著之際,將其放在電腦桌上的一部銀藍色紅米NOTE8手機和一部黑色華為NOVA5PRO手機偷走,后將這兩部手機銷贓,所得贓款用于個人揮霍。經保定市蓮池區(qū)物價局涉案物品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紅米手機價值人民幣915.68元,被盜黑色華為手機價值人民幣1774.98元,兩部涉案手機合計價值人民幣269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3.被害人陳述;4.證人證言;5.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清文
檢察官助理:高貝
(院?。?/span>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趙某某現羈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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