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富檢二部刑訴〔2020〕745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012000********,布依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都勻市**路**號,現(xiàn)住海南省??谑旋埲A區(qū)**苑**棟**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間,被告人趙某某、符某某(另案處理)辦理銀行卡后通過吳某某、馮某某(均另案處理)予以出售。后被告人趙某某與符某某、吳某某、馮某某經密謀,通過掛失符某某、趙某某名下已出售給他人的銀行卡,秘密竊取銀行卡內資金共計54?000余元并予以分贓。具體如下:
1.2019年6月6日,被告人趙某某、吳某某、馮某某、符某某通過掛失趙某某名下平安銀行銀行卡,秘密竊取卡內資金13?263元,趙某某分得贓款3?200元左右。
2.同日,被告人趙某某、吳某某、馮某某、符某某通過掛失符程名下中國銀行銀行卡,秘密竊取卡內資金41?000元,趙某某分得贓款4?000元左右。
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等人已退繳全部贓款,其中趙某某退繳贓款7?200元。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富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章天怡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羈押于杭州市富陽區(qū)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3.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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