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71976********,漢族,文盲或半文盲,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輿縣**鄉(xiāng)**村委**莊,非中共黨員、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2019年11月25日,因盜竊被平輿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平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7日經平輿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平輿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平輿縣看守所。
本案由駐馬店市平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1月25日10時許,被告人趙某某在平輿縣**鄉(xiāng)**村委**村旁邊的農田電網(wǎng)施工工地上,利用腳爬爬上電線桿,后用扳手、氣壓剪刀等工具盜竊金屬橫桿16個,被告人趙某某在將盜竊的金屬橫桿裝車后準備離開現(xiàn)場時被受害人李某某現(xiàn)場抓獲。
2.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趙某某干活期間,利用干活便利先后多次偷走廢電線(絕緣導線)五捆。
3.2019年4月份,被告人趙某某干活期間,利用干活便利先后從平輿縣**局偷走10個金屬橫擔帶回家。
4.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趙某某在平輿縣**局門口,從王某某拉料車上偷卸下來四個變壓器槽鋼,下班后用電動三輪車拉回自己家中。
5.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趙某某從**鄉(xiāng)變電線施工工地偷走柱式瓷瓶15個。
以上被盜物品經平輿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告人趙某某盜竊物品總價值為:人民幣977元整。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四學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照片五張、扣押物品清單、到案經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及認罪認罰承諾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村委會出具無工作證明;
2.證人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李某某、范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平公認字【2019】第092號;
5.訊問同步視頻光盤一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盜竊財物,且屬多次盜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取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已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趙某某判處拘役四個月至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輿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發(fā)政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在羈押于平輿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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