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辯護人肖曠,四川博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肖曠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實不清,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6日);因案情復雜,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29日、自2020年1月 27日至 2020 年2月 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趙某某趁他人熟睡之機,進入安岳縣**鎮(zhèn)**街**號**棟**單元**樓**號房內,將被害人尹某某放于褲子荷包內的人民幣33000元盜走后逃離現(xiàn)場。
被告人趙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被安岳縣公安局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賠償了被害人尹某某損失并取得了其刑事諒解。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趙某某檢舉易某某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文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尹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現(xiàn)場辨認、勘驗、提取等筆錄;6.鑒定意見;7.視聽資料光盤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趙某某檢舉他人犯罪事實并經查證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其有兩次盜竊前科,酌定從重處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席 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取保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共157頁,散頁7頁,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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