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趙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1419XXXX101X,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現(xiàn)住陜西省西安市閻某某鳳凰街道辦X村XX組X號。曾因敲詐勒索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閻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曾因盜竊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閻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9年8月2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閻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閻良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閻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至11月17日期間,被告人趙某某在閻某某航城佳苑、碧水藍庭等小區(qū)盜竊電動自行車一輛、電動自行車電瓶和電動三輪車電瓶共計118塊,趙某某將盜竊的電瓶全部銷贓給姚某(另案處理),贓款已全部揮霍。經(jīng)價格認定,被盜電動自行車和電瓶共計價值人民幣13799.81元。現(xiàn)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8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趙某某在閻某某航城佳苑小區(qū),先后盜竊周某某、張某、吳某、張某甲、殷某、樊某某、徐某、付某某等八人的電動車電瓶共33塊。經(jīng)價格認定:周某某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313.20元;張某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522.50元;吳某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480元;張某某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450元;殷某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380元;樊某某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410元;徐某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395.6元;付甜甜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386.40元。
2.2019年11月3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趙某某在閻某某碧水藍庭小區(qū),先后盜竊李某甲、賀某、安某某、屈某某、萬某某、南某某等六人的電動車電瓶共29塊。經(jīng)價格認定:李某甲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643.5元;賀某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378元;安某某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208元;屈某某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975元;萬某某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160元;南某某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339.5元。
3.2019年11月6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趙某某在閻某某鳳華小區(qū),先后盜竊楊某某、李某乙、胡某某等三人的電動自行車電瓶和電動三輪車電瓶共13塊。經(jīng)價格認定:楊某某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330元;李某乙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162元;胡某某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900元。
4.2019年11月8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趙某某在閻某某鋒尚小區(qū),盜竊姜某某一輛藍色賽鴿牌電動自行車,盜竊姜某某父親、崔某、惠某等三人的電動自行車電瓶和電動三輪車電瓶共12塊,隨后趙某某在閻某某錦繡名苑小區(qū)盜竊劉某、李某丙二人的電動三輪車電瓶共9塊。經(jīng)價格認定:姜某某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1482元;姜某某父親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160元;崔某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380元;惠某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397.22元;劉某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660元;李某丙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1088.89元。
5.2019年11月17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趙某某在閻某某華美璟苑小區(qū),盜竊劉某、華某某二人的電動自行車電瓶8塊,隨后趙某某在閻某某茂源建材市場盜竊李某丁、張某乙、朱某某等三人的電動三輪車電瓶共14塊。經(jīng)價格認定:劉某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160元;華某某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160元;李某丁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700元;張某乙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498元;朱某某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68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強制隔離戒毒書、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2.被害人周某某、張某、吳某等人的陳述;
3.證人姚某證言;
4.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
5.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價格認定結論書及告知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本院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閻某某人民法院
檢 察 員:王 冰
檢察官助理:李興銀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羈押于西安市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光盤一張,量刑建議書一份,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