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鳩檢一部刑訴〔2020〕2551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2231952********,漢族,小學,戶籍和住所均在江蘇省宜興市**街道**村***號,2009年因盜竊罪被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2011年因盜竊罪被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2013年因盜竊罪被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4年因涉嫌盜竊罪被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2015年5月因盜竊罪被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5年10月因盜竊罪被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6年因盜竊罪被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2017年因搶奪罪被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8年因盜竊罪被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9年因盜竊罪被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4月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蕪湖市公安局鳩江分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蕪湖市公安局鳩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受理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早上,被告人趙某某從江蘇宜興汽車站乘車到達蕪湖。11月4日早上7點多被告人趙某某竄至鳩江區(qū)二壩鎮(zhèn),在雍南菜市場巷子趁無人之際用隨身攜帶的一串車鑰匙挨個嘗試,將被害人凌某某一輛綠色凱雯牌電動三輪車(鑒定價值3612元)打開盜走,騎著盜竊來的電動三輪車順著江邊大堤一直騎到輪渡碼頭方向逃走。11月5日,被告人趙某某將所盜車輛和他人綠色漢威洪都牌電動三輪車和一輛藍色小刀牌電動二輪車進行交換后,騎三輪車返回二壩鎮(zhèn)。當晚20時左右,蕪湖市公安局二壩派出所民警接群眾舉報后,在二壩鎮(zhèn)雍南街道的某甲旅社將被告人趙某某抓獲并傳訊至派出所。
2020年11月7日,蕪湖市公安局鳩江分局對被告人趙某某指定在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qū)二壩鎮(zhèn)某乙賓館201室監(jiān)視居住。當天下午,被告人趙某某在某乙賓館一樓房間桌子上一女士錢包內盜竊了205元現(xiàn)金,得逞后趁店主不備,從某乙賓館201房間窗戶爬出,到了窗戶外面的平臺上,順手盜竊了旅店住客晾曬在外的一套迷彩服和一雙運動鞋。被告人趙某某穿上衣物后,順著幾根電線往下爬,在逃出旅館后又在二壩街道某某超市門口,盜竊了被害人郭金霞一輛插著鑰匙的藍色金彭牌電動三輪車(鑒定價值3640元)。被告人趙某某騎著電動車欲離開時被車主發(fā)現(xiàn)。郭某某上前想攔住趙某某,趙某某非但沒有停下反而繼續(xù)騎著三輪車逃跑,在二壩街道長廊上無為大堤時,被追來的車主郭某某及前來幫忙的群眾張有路攔下,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最終被告人趙某某被民警再次抓獲歸案。
歸案后,被告人趙某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被盜的凱文電動三輪車和金鵬電動三輪車,經蕪湖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共計價值725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扣押的金鵬電動三輪車、作案工具鑰匙、起子、老虎鉗、撬棍等物品照片等;
2.書證: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戶籍資料、到案經過、刑事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車行發(fā)票等;
3.被告人趙某某供述與辯解;
4.被害人陳述:凌某某、郭某某、水某某的陳述;
5.證人張某某證言;
6.指認筆錄、辨認筆錄;
7.鑒定意見:蕪價認定[2020]363號關于被盜電動車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因其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因其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重新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因其指定監(jiān)視居住期間,違反規(guī)定脫逃并繼續(xù)犯罪,依法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睯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趙某某被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于蕪湖市鳩江區(qū)二壩鎮(zhèn)某乙賓館201室,并由二壩派出所執(zhí)行(聯(lián)系王警官電話:1771828****)。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起訴書正、副本八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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