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岳樓檢二部刑訴〔2020〕333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02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監(jiān)利縣**,住本市岳陽樓區(qū)**。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29日被岳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經岳陽市人民檢察院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局執(zhí)行。
本案由岳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于2020年9月7日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1時許,被告人趙某某開房入住本市洞庭華雅酒店****房。隨后趙某某與吸毒人員許某某、喻某某、沈某某在房間內吸食了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同日11時許,公安民警經工作發(fā)現,在該房間內將趙某某等四人抓獲。經對四人的尿液進行毒品檢測,結果均呈陽性。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書證:被告人趙某某的戶籍資料、抓獲經過、公安行政處罰資料、現場照片、開房記錄;3、證人許某某、喻某某、沈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尿檢報告;6、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趙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袁偉杰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趙某某現被羈押于岳陽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證據共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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