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霍邱檢一部刑訴〔2020〕271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4231978********,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安徽省霍某某**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本院決定不批準逮捕,10月12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3時32分許,趙某某駕駛皖N*****小型面包車沿左單路X017線由北向南行駛至8km處,與坐在路西邊公里碑上的湯某某相撞,致湯某某當場死亡,霍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趙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霍某某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湯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案發(fā)后雙方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并取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2.證人孫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5.鑒定意見;6.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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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宋俊?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PDF光盤1張;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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