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一部刑訴〔2020〕582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2221985********,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太和縣**鄉(xiāng)**村委會**號。被告人趙某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趙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趙某某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交友結識被害人徐某某并與之發(fā)生婚外不正當男女關系。2019年9月至同年11月間,被告人趙某某以向徐某某同事、家人發(fā)送二人的親密照片以揭發(fā)二人關系相威脅,向徐某某索要錢財,先后2次索得共計人民幣8500元(本案均指人民幣)。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趙某某再次以上述理由向被害人徐某某索要2000元,徐某某報警并配合公安機關次日將被告人趙某某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等書證;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6.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調取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歸案以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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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江蘇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斌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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