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林浩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錫檢公訴刑訴〔2019〕172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6251996********,漢族,高中,無業(yè),群眾,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烏蘭察布市化德縣,現住錫市**小區(qū),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錫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3日,被錫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錫林浩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4月25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3月5日凌晨3時許,王某某酒后在**串店斜對面因瑣事和李某某的男朋友任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相互廝打,王某某的朋友劉某某在拉架過程中被李某某的朋友趙某某用地磚將左臉打傷。2018年3月7日經錫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鑒定意見通知書、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被取保候審人義務告知書、釋放通知書、提請批準逮捕書、移送起訴告知書、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人員基礎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被拘留家屬通知書、送達回證、行政拘留執(zhí)行回執(zhí)、違法嫌疑人包某某、任某某、王某某身份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繳款書、調取證據通知書、現場監(jiān)控錄像說明、作案工作照片、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協議書、諒解書;
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人任某某的證言,證人包某某的證言,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人周某某的證言,證人馮某某的證言,證人牛某某的證言,證人田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內蒙古自治區(qū)錫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錫)公(司)鑒(傷)字【2018】第15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劉某某辨認筆錄;
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超市監(jiān)控視頻一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涉嫌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錫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高曉爽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取保候審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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