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安檢刑訴〔2020〕1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馬鞍山市,身份證號碼3405051976********,漢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qū)**鄉(xiāng)**村**隊**號(戶籍地同上)。被告人趙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11時許,在六安市金安區(qū)**鄉(xiāng)**學院內,被告人趙某某與被害人嚴某某因微信聊天內容發(fā)生口角,繼而發(fā)生肢體沖突。沖突過程中,被告人趙某某用拳頭毆打被害人嚴某某面部并致傷。后經六安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依法鑒定,被害人嚴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事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候警察處理,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等書證。
2.??證人湯某某、戴某某等證言。
3.??被害人嚴某某陳述。
4.??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勘驗、檢查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程曉瑜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取保候審其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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