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浦檢一部刑訴〔2020〕5711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30261996********,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河南省**縣**鄉(xiāng)**村**坊**組。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6月30日經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同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趙某某對本案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0時許,被告人趙某某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路**路路口處,因瑣事與被害人熊某某發(fā)生糾紛,后被告人趙某某將被害人熊某某摔倒在地,并拳打被害人面部。經法醫(yī)學鑒定:被害人熊某某因外力作用致鼻骨粉碎性骨折,構成輕傷二級;因外力作用致面部軟組織挫傷、左側眼眶內側壁骨折、雙眼挫傷,分別構成輕微傷。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趙某某主動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被告人趙某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被害人熊某某的陳述和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實事情的起因,以及被害人熊某某被被告人趙某某打傷的情況。
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公利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相關驗傷通知書,證實被害人熊某某的傷勢情況。
4.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fā)及抓獲經過,證實本案的案發(fā)情況及被告人趙某某到案的經過。
5.相關戶籍材料,證實被告人趙某某的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與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一處輕傷三處輕微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趙某某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趙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鮑建敏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羈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具結書》、《征詢值班律師意見函》各一份。
5.《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三份。
6.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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