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水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水檢一部刑訴〔2020〕49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02211991*******,漢族,初中文化,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縣人,住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19年10月2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2019年11月21日被水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19日補查重報。被告人趙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3月8日16時許,趙某某與受害人劉某某在水城縣玉舍鎮(zhèn)**煤礦礦井下因瑣事發(fā)生打架,在此過程中劉某某被趙某某打傷,經(jīng)貴州中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某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戶籍信息等書證、受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及辯解、現(xiàn)場勘查、辨認筆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視頻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因瑣事毆打他人,導致他人身體受傷,經(jīng)鑒定損傷程度達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趙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節(jié):
1、到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2、自愿認罪認罰,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建議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水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飛亞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羈押于水城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共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起訴書八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