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太檢一部刑訴〔2020〕150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7241980********,漢族,初中畢業(yè),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縣,住河南省太康縣**鄉(xiāng)**行政村**村。因涉嫌故意傷害,于2020年5月14日被太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于2020年5月28日經(jīng)太康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太康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太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8時許,在河南省太康縣**鄉(xiāng)**村村民趙某甲家門前,被告人趙某某與趙某甲因瑣事發(fā)生爭吵,而后二人發(fā)生打架,在打架過程中,趙某甲肋骨被打傷。經(jīng)鑒定,趙某甲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拘留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等;
2.證人趙某某、田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趙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及照片:太康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書;
6.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系坦白,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康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宋?某?某????李?某?某?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押太康縣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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