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開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開檢一部刑訴〔2020〕47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0011976********,漢族,大學??莆幕?,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qū),住達州市通川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開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開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開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趙某某與四川*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樓盤5號樓外墻干掛工程承包協(xié)議,后趙某某將該工程施工承包給李某某,李某某具體負責組織工人施工,趙某某按照施工量110元/m^2的價格支付工程款,工程結束后一個月內付清勞務工資。2016年底,李某某按照協(xié)議約定完成施工,工程量1236.41m^2,按照協(xié)議約定應付款13.6萬元。趙某某于2016年9月、10月從該樓盤項目部領取工程款46.98358萬元。施工過程中,趙某某先后支付工資5.5060萬元,未支付李某某等16名農民工工資8萬元。務工結束后,李某某多次向趙某某討要工資,趙某某以沒有資金支付為由拒絕支付,至后期電話關機,逃避支付農民工工資。四川*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項目部電話告知趙某某農民工討要工資情況,趙某某口頭答復,盡快處理,但并未履行支付義務。
2018年4月8日開江縣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向趙某某使用的1388288****電話發(fā)出指定其2018年4月20日前到開江縣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配合調查處理開江縣*樓盤欠薪案的短信,并短信送達“開江縣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要求其于2018年5月8日前支付所欠工資。2018年5月2日開江縣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將“開江縣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改正指令書”送達該樓盤項目部,該項目部電話轉告趙某某,趙某某表示知悉,抓緊處理,但未按照要求兌現(xiàn)工人工資。
同時查明,2019年3月28日開江縣公安局抓獲在逃人員趙某某。同年3月29日,農民工代表李某某與趙某某達成協(xié)議,趙某某支付5萬元給李某某用于支付所欠農民工工資,李某某放棄未支付部分,對趙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刑事立案后,趙某某已支付拖欠的工資,取得農民工的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開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良國
檢察官助理:張嬌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趙某某被取保候審,電話:138828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肆冊,光盤4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