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社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因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社旗縣公安局補充偵查,2019年11月25日社旗縣公安局補充偵查終結,重新移送本院審查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1998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趙某某伙同社旗縣陌陂鄉(xiāng)村民周某某、王某某(二人已判刑)預謀后,攜帶刀、木棍跟隨社旗縣下洼鄉(xiāng)村民張某某、杜某某乘坐社旗至下洼班車在下洼鄉(xiāng)馬莊路口下車后,趙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持刀、木棍對張某某、杜某某進行搶劫,搶走現金232元、旅行包一個、手表一個、西服等衣物。后周某某持刀、王某某持木棍阻攔張某某逃跑,造成張某某左背部、頭部受傷。經鑒定,張某某的傷情構成重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社旗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物證(照片);
3、辨認筆錄;4、鑒定意見;5、證人鄧某某等人的證言;6、被害人張某某、杜某某的陳述;7、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二、1998年12月7日晚,被告人趙某某伙同周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到社旗縣建設路盧某某經營的“****歌廳”,盜竊“熊貓”21寸彩電一臺、松下VCD一臺、“天佳”功放機一臺。1999年3月1日,被盜21寸熊貓彩電被追回后發(fā)還給盧某某。經鑒定,以上物品總價值為134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社旗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領條等書證;2、物證(照片);3、辨認筆錄;4、鑒定意見;5、證人周某某等人的證言;6、被害人盧某某的陳述;7、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三、1999年1月24日晚,被告人趙某某伙同周某某、文某某、袁某某(均已判決)到社旗縣農行家屬院,翻墻入院盜走鄒某某的“大陽”90型摩托車一輛。1999年2月11日,被盜的摩托車被追回后發(fā)還給鄒某某。經鑒定,該車價值為522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社旗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領條等書證;2、物證(照片);3、鑒定意見;4、證人高某某等人的證言;5、被害人鄒某某的陳述;6、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四、1998年陰歷十一月份,被告人趙某某伙同周某某(已判決)到社旗縣陌陂鄉(xiāng)朱莊村張某某家,盜走一只白色母山羊。經鑒定,該山羊價值16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鑒定意見;2、證人周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五、1999年1月20日晚,被告人趙某某、文某某(已判決)到社旗縣城關鎮(zhèn)馮某某家,盜走夏新VCD一臺、功放機一臺。1999年2月5日,被盜的功放機、夏新VCD被追回后發(fā)還給馮某某。經鑒定,被盜物品總價值為11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照片);2、提取筆錄;3、鑒定意見;4、證人賈某等人的證言;5、被害人馮某某的陳述;6、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盜竊公民財物、搶劫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綜合其量刑情節(jié),建議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半至十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建議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賀方
助理檢察員:趙釗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社旗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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