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昆檢一部刑訴〔2020〕2067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207241982********,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為江蘇省灌南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趙某某曾因開設賭場,于2009年被昆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徐濤、葉文濤,上海昆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趙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趙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及2020年4月至6月17日期間,被告人趙某某伙同他人在昆山市千燈鎮(zhèn)、錦溪鎮(zhèn)等地多處租用場地、或選取廢棄房屋,或在野外樹林搭設帳篷,多次開設流動賭場,供他人以麻將牌筒子“二八”方式進行賭博活動。
其中,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趙某某伙同他人在昆山市**鎮(zhèn)**路**民房內開設賭場,供馬某某、王某甲、韓某某等30余人以上述方式進行賭博活動,查獲賭資5萬余元,被告人趙某某從中抽頭漁利8700元。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趙某某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賭具、賭資(照片);
2.身份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清單等書證;
3.證人諸某某、王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檢查筆錄、提取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伙同他人共同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趙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系主犯。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宇嶸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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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羈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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